三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熊敏律师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提法如何解释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和随干部下放劳动的临时工、 1个回答5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1个回答0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办幼儿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0个回答0
- 关于企业清算如何计算工龄问题 1个回答15
- 外商投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如何解决?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一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