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11年10月25日15:00 法帮网 我要评论
公司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规定的是发起人和股东的法律责任,系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即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而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法涉及的违法行为指发起人、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即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属于行政处罚,实施公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虚假出资的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处以罚款。
拥有一定的资金是一个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公司的最初资金就来源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故意违反公司法关于缴纳出资的规定,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冒充已经出资的,即构成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照公司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应规定,区别主要在于: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提高了罚款的金额。原公司法第二百零八规定的罚款额度为:
“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公司法将其修正为:“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即提高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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