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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委托人须知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秋节有悠久的历史,和其它传统节日一样,也是慢慢发展形成的,古代帝王有春天祭日,秋天祭月的礼制,早在《周礼》一书中,已有中秋一词的记载。后来贵族和文人学士也仿效起来,在中秋时节,对着天上又亮又圆一轮皓月,观赏祭拜,寄托情怀,这种习俗就这样传到民间,形成一个传统的活动,一直到了唐代,这种祭月的风俗更为人们重视,中秋节才成为固定的节日,《唐书·太宗记》记载有八月十五中秋节,这个节日盛行于宋朝,至明清时,已与元旦齐名,成为我国的主要节日之一。
 
中秋节的传说是非常丰富的,嫦娥奔月,吴刚伐桂,玉兔捣药之类的神话故事流传甚广。
 
1、中秋节将至,凡在本人心中有一定地位的,干工作不劳累的,点钞票不打瞌睡的,天天欢笑不皱眉的,本人都将提前送上价值人民币一毛钱的短信以表祝贺。
 
2、条条短信诉相思、字字牵挂只为你、句句祝福暧人心,中秋节来临孤单寂寞想念你愿你健康美好!
 
3、相传中秋晚,月宫里的仙女降临下界,她们把甘露洒遍人间。因此,人们这一夜可以共同享受洒有甘露的瓜果蔬菜,这叫偷月亮菜。 会带来好运的哦。
 
4、明月闪闪挂天边;祝福丝丝在心间;中秋佳节即将到,提前祝你:千好万好事事好,月圆情圆人团圆。
 
5、中秋佳节快到了,提前送你八轮:身体月来月棒,笑容甜,钞票多,生活顺。记住,转发就能实现!
 
6、明月出天山,苍茫天地间。又是中秋夜,佳节倍思亲。过节要节制,身体才健康。烦恼随它去,心情才舒畅。好友遥相祝,合家共团圆。
 
7、长假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只是中秋国庆,双节相并连。本欲中秋回家,又恐国庆长假,来回折腾烦。终日总忙碌,何似在人间?佳节到,多疯疯,莫等闲。不应有闷,读我短信要开颜。假期零零碎碎,朋友聚聚散散,此事古难全。中秋还未到,祝福先上前:祝中秋快乐!
 
8、中秋就到,送你短信,希望你看到后开心,笑笑笑,笑掉大牙;送你月饼,要你吃到后甜心,甜甜甜,甜掉大牙。因为我希望我们做朋友一直到没牙的那天。
 
9、无论你是家庭煮夫,还是叱诧风云男;无论你是口红CEO
 
10、今年中秋节不送礼,发条短信祝福你,健康快乐唱伴你,好运和你不分离,还有让我告诉你,财神已经跟随你,钞票珠宝都给你,幸福人生属于你!中秋假日快乐!
 
11、窗前明月光,祝福要成双。安康福运送,收到就珍藏。顺心如意送,珍藏就吉祥。中秋节快到了,愿你的生活甜甜美美,事业圆圆满满,提前祝你节日快乐!
 
12、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时!月到中秋分外明,又是一年团圆日,祝你节日愉快,身体安康!
 
13、饿了可以不吃,因为一天有三餐饭。困了可以不睡,因为疲劳可以缓解。痛了可以不理,因为疼痛只是一时的感觉。中秋来了不能不说,因为这是一年最温暖的佳节!
 
14、秋高气爽,月朗星稀,中秋佳节,满月当空,月是家乡明,家家团圆庆;户户月饼香,人人笑脸迎,中秋快乐!
 
15、中秋将至,送上祝愿,一送月圆不用花钱,二送人圆没有时限,三送梦圆努力实现,四送佳缘幸福美满,五送我心愿,祝你天天开心无极限。
 
 
 
月到中秋分外明
 
清辉悄洒我心中
 
举头望月寄友人,
 
天涯海角遥相应
 
秋风花影知我意
 
愿君如月永康平
 
中秋至,圆月明
 
祝安康,祈团员
 
鸿燕传情,短信传祝福
 
愿你中秋快乐,一定要比我快乐哦!
 
今天是中秋,希望你在睁开眼睛后,第一个就是我的祝福:情圆梦圆人更圆,天长地长路更长
 
月很圆,花个香,保重身体要健康;
 
鱼在游,鸟在叫,愿你天天哈哈笑;
 
手中书,杯中酒,祝你好运天天有!
 
欢乐多,忧愁少,预祝中秋节快乐!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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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对您及您的亲人当前的处境及心情表示深切的理解,并对您选择本站律师为您及您的亲人提供法律服务感到荣幸!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发动的追究犯罪的司法活动,但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职责在于维护您及您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本须知将告知您刑事诉讼的程序步骤,使您在聘请律师时避免因心情焦虑而产生认识上的误区;还将告知您律师在侦查、起诉、审理等各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及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保您的知情权。
一、聘请律师的基本手续
聘请律师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情,应当在充分考虑后慎重行事,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解甚至纷争。通常而言,您应当了解律师的业绩及声誉,尤其是需要了解律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特长。您还可以通过与律师的接触及对案件所提供的咨询,按照您自己的感受做出决定。
在您决定聘请我们为您及您的亲人提供帮助时,需要了解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是由侦查机关单独控制的,因此,在此阶段律师的介入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主要可以开展三项工作:一是申请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涉嫌的罪名),同被羁押的嫌疑人进行交谈,了解案件的情况。二是就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办案现象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为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等。换言之,在拘留期间律师不能代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当侦查机关将证据收集完毕,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案件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第二个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转移至检察院。此时,律师的身份正式成为辩护人,可以复制诉讼文件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可不必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如果他们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法院开庭前,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复制涉案的证据材料,在审阅证据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证据经过分析论证后,辩护律师将拟定无罪、罪轻或者指控的罪名定性错误的辩护方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律师出庭辩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为关键的步骤之一,也是体现律师专业水准的重要环节。
二、特别提示:为了委托人及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为避免律的执业风险,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以下要求:
1、为委托人与被羁押的当事人传递信件、物品或用其他方式通讯;
2、与案件无关的会见要求;
3、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除《起诉书》之外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为这些材料在开庭审理前属于国家秘密。
4、进行同侦查机关的调查重复或者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调查活动。
三、诉讼是需要时间的
委托人一经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关系即告成立。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应当互相信任、理解、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刑事诉讼耗时费日,而个案又各有不同,尤其是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弹性极大时,且由控诉方单独控制,往往造成委托人与承办律师之间不必要的误会。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相当的风险,在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法律规定的期限陈述清楚,以便让委托人明白,不致于产生误解。
警方(包括国安及检察院)出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需要,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如果调查中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则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在这一段时间内必须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交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案件自批准逮捕之日起七个月内应当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进间通常为45天,如果遇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退侦以一个月为期,以二次为限,退侦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样在检察院最长还可以停留六个半月。
此外,在侦查阶段,对于重大、结伙、流窜、具有社会影响性的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上是可以突破的,并不绝对受六个半月的限制。除此之外,在案件进入法院后,尽管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5天审结,但对于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一个半月的审限也还是可以被打破的。因而,刑事诉讼的期限具有灵活性,一般而言,相当漫长。
这样,一起正常的刑事案件,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一审判决作出时止,往往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如果不幸遇到一些例外情况——如侦查将近结束时又发现新罪,或者不断的延长羁押期限或审理延期等情况,案件可能会出现久拖不决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即便是律师如何尽力,都是很难左右案件的进程的。
四、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及当事人的意志限制。律师收取委托人费用,仅是律师提供服务的劳动报酬,并不是律师服从委托人意志的依据。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刑事案件的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或者计件收费两种类型。计时收费以各位律师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每小时收费数为计算依据;计件收费则分阶段按规定约定收费数额;二审案件原则上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情况则减半收取费用。
通常,我们提供的服务会让绝大多数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及其家属感到满意,但并不排除因各种客观原因发生退案退费的情况出现。但是,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律师事务所是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委托费用的:
1
、在案件的任何阶段,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而解除协议的;
2
、侦查阶段结束前,犯罪嫌疑人被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或案件被撤销或再进行的;
3
、审查起诉队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
4
、审判期间公诉机关变更或撤回起诉的。
需要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
、特别约定的情况发生或不可抗力的出现;
2
、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可以在扣除成本及律师确已经付出的劳动报酬后,退回相应的费用。
退案退费情况虽然极少发生,但是,在此我们仍然承诺:如果由于承办律师的失职造成您的经济损失,我们不但将全额退还您已经向我们交纳的费用,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五、如何看待律师的辩护
如果您足够细心,并且一直关心法律问题,就不难发现在刑事案件中经常没有原告。原因在于原告的身份是由检察院的国家公诉人身份来行使起诉职能的,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文明国家的通常做法,即认为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更是危及社会利益。当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对于如此复杂,重要,事关被诉人自由、生命及财产利益的罪与非罪的专业性问题时,个人是很难与专业性很强的国家公诉机关相抗衡的。此时,律师的辩护人角色尤其重要,对于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质证和辩护确认证明是否有罪,对于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事辩护中,并非达到无罪释放的效果才算胜利,事实上能够澄清事实,使被告人轻判也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鉴于刑事案件的上述特殊性和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我们只承诺以最专业的服务和最负责的庭审,但不能承诺对案件结果作出保证,请委托人理解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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