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指南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办理机关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参考)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
  所需材料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双方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程序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补发结婚证)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
  收费依据1.《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
  2.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婚姻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2002]045)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备 注结婚登记档案遗失,不能出具查档证明的,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1.区县档案馆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时期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未保存)证明;
  2.户口簿应当有夫妻关系记载;无夫妻关系记载的,应当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