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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两“代理人”参与诉讼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110网律师
这是宁波首例,新民诉法今年施行,与案件无关的普通公民不可再当诉讼代理人   本报通讯员 姜栋 本报记者 陈翔
  如果药家鑫案发生在今年,被害人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很可能连参与诉讼的资格都没有,自然也不可能因此案谤满天下。
  因为今年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公民代理人有了更严格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而药家鑫案中,被害人张妙的“律师”张显并无律师资格证,也不是当事人近亲属,更不是什么当时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因此,不符合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这两天,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江东法院依法拒绝两“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因就是不符合新民诉法58条规定。
  记者了解到,这在宁波尚属首例。
◎庭审现场
两“代理人”被拒绝参与诉讼
  2011年5月21日,黄某驾驶车辆从江东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茂兴街交叉路口时,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李某。李某受伤,黄某车辆损坏。
  交警认定,黄某负全责。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黄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去年12月底,李某将两方告上江东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8000元。
  在起诉时,李某委托朋友杨某、杨某某二人,作为一审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中两名所谓的“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法官依法建议二人退出诉讼。黄某心平气和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议。
  最终,这个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与案件无关的普通公民不可作诉讼代理人
  承办法官说,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不再允许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普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从法律层面堵住了非法公民代理的渠道。这也是司法审判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
  以后还有哪些人可以当诉讼代理人:
  1.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就是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指的是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持有政府颁发的基层法律工作证件的人员。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以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限。“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官提醒,虽然法律条文已有,但在利益驱动下,仍不免会有“黑律师”或“土律师”出没。
  法官建议,如果要委托律师作代理人,最好到正规律所。对于律所指派的律师,也要查看他们的律师执业证,并登录市司法局网站予以核实;农民工等困难群体还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不要冒险请所谓的可低价代理案件的“黑律师”。
限定代理人身份
体现司法专业化
  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新《民事诉讼法》针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时,公民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民代理人自身不懂法、无理缠讼、影响庭审、承诺包打赢、乱收费等问题,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删除了随意性较大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同时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参加诉讼必须有书面推荐函,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审判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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