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1-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指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既不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发生,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发生,而是源于受诉法院在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指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指定律师或其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指定其他适当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从审判实践来看,指定诉讼代理人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而诉讼又不得不进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虽有法定代理人,但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诉讼代理权,又无其他人可作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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