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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分值

发布日期:2013-03-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
(
)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
)逆向行驶的;
(
)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 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
(
)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 车辆的;
(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的;
(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
)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
)不按规定掉头的;
(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
(
)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
)违反车速规定的;
(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 的;
(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的;
(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
)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 灯的;
(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
十一)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
十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
十四)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 证的;
(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 行驶的;
(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
(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
)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 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 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 按规定行驶的;
(
十一)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
十二)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 记分:
(
)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
)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
)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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