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案件
劳动工伤 案件
自2010年8月24日,申请人陈某在被申请人潍坊某化工有限公司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31日15时许在被申请人处搬动废料桶时,被从高处坠落的废料桶将左脚和右腕部砸伤,并入住该县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9月23日,经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编号为:略。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再次住院进行二次手术。2012年2月28日。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 玖级,编号为:略。
事故发生当天,当事人家属就聘用了本律师,本律师为其进行了全程法律策划,即申请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申----劳动能力鉴----开-----二次开庭-----调解,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被申请人赔偿我方损失8万元。
现就本律师在仲裁庭上的若干意见发表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300元(1个月工资2300元)
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发生工伤事故时月工资为2300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依法支付工伤待遇99019.6元
工伤待遇分项数额:
1、二次医疗费6217.6元(身份证、发票、住院病历)
2、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 (两次住院16+7)天*12元/天
3、停工留薪期及待遇13800元 6个月*2300元/月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378元 (潍坊统计局数据:2011年度潍坊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054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648元
三、支付拖欠的工资817.8元
工资2300元/月 2010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31日受伤共计8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日工资为2300÷20.83=110.42元
110.42×8=883.36元
故主张817.8元
四、支付鉴定费250元,交通费460元,工伤查询费50元,合计:760元。
鉴定费单据、交通费住院23天、每天20元计算
五、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
对于本案中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天数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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