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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赁 合 同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是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2条 出租房屋概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3条 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用途
4条 该房屋租赁期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5条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可以转租,但需告知甲方。
6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部分  定金
7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作为定金。甲方于合同期届满之日无息退还该定金给乙方。
第四部分 租金及支付方式
8条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9条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一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的十号前付清下一个月的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收款的凭证。
第五部分 相关费用
11条 租赁期间,除室内因正常使用产生的用水、用电以及燃气费用之外,该房屋上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公摊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2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13条 租赁期间,乙方与他人合租或转租的,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14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部分 房屋修缮
15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若不及时维修的,乙方可自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16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超出正常使用范围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17条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告知甲方。
第八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18条 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否则,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费用、律师费、以及乙方追偿所产生的费用等)
19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20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
21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租,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
22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告知甲方,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23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4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部分 通知
25条 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合同生效
26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27条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1)故意严重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拖欠租金累计两个季度以上。
28条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十五天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9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三部分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30条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31条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五日内向对方主张。
32条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33条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部分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34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或者因甲方原因影响承租人居住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5条 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部分 乙方违约责任
36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每天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两个季度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将没收其定金,收回出租房屋。
37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
第十六部分 其它约定
38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七部分 争议解决
39条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部分 附则
40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出租人)                           乙方签字:(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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