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人包竣工验收,并且工程款的支付以竣工验收为时间条件,分包人是否可以总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110网律师
39、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人包竣工验收,并且工程款的支付以竣工验收为时间条件,分包人是否可以总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
观点:由于分包的特殊性,以及总包为了降低自己对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风险,往往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人确保分包的工程通过发包人的验收。分包工程的特性决定了,分包与总包之间的验收和整个工程的验收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相当一部分的分包工程需要根据总包的进度进行配合施工。是否适用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验收实际使用工程的情形值得商榷。根据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以及工程建筑的特性理解,此处的使用应是指设计所要达到的建筑功能意义上的使用,而不是施工中的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使用。分包工程的配合施工决定了,分包工程的一部分或者一道工序完成后进行的下一到工序往往不是分包工程的范围。该种使用是工程施工的需要,而且是必须的,否则工程将无法继续进行。对分包工程工序的验收也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而不是最终的质量控制,对此应严格区别开来,而不应混同。因此分包工程的验收仍应是全部分包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验收,而不能以工序验收代替最终验收。如果总包与分包约定以发包人的验收为准,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