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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3-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是司法考试行政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合同概述

司法考试行政法: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司法考试行政法: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2013司考行政法:国务院部门规章

一、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1.招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在发出招标的公告前或公告后需要制定标底,该标底不能公开。相对人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资格和条件进行投标。行政机关经过评议后与提出最优条件的投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防止营私舞弊和防止财政经费的浪费。?

2.拍卖。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与招标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相互竞争的拍买人彼此知道其他拍买人的条件,可以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最后由条件最优的拍买人与拍卖人订立合同。这种方式通常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3.邀请发价。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和要价最低的相对人缔结合同,而是邀请他认为适当的人发价,而行政机关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这种程序一般也是采取公开的方式。?

4.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严格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合同的履行

(一)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

2.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人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这是因为行政合同是为了公共利益,对当事人有着特定的要求,合同一旦签订,非经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就不能自行更换,也不能委托其他人代为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要求相对人不能只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条款,而对另一部分条款置之不理;也不能在履行标的、时间、地点方式上发生错误。对于不能全面适当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制裁。?

(二)行政指导和监督?

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合同的约定,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

三、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中,三个汤姆考资,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2.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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