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与外国人离婚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张静律师
离婚案件管辖权分析:
 
1、关于管辖权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单独进行了特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因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