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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时财产和抚养权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张静律师
财产的处理认定。公告离婚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出现,只有原告一方到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般不易区分,很多情况难以查明,故不易判定,由此带来财产分割的困难,财产无法分割又带来对第三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子女的侵害。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财产的认定及处理,可暂时不予考虑,先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时配以财产登记制度,限制原告方对财产处理的滥用权利,以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子女的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但在现实中,常出现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私藏、隐匿子女的现象。法院审判时,大多根据原告方的意愿作出处理,这就强调了原告的权益,而没有注意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子女的抚养,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下落不明方的直系亲属坚决要求抚养,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可根据亲密关系,生活时间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作出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方直系亲属监护的判决。当然,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方直系亲属又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私藏、隐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亲属作出处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执行性。
 
 子女的抚养,必定带来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处理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又要考虑子女的抚养、财产认定、分割、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处理的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可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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