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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由于种种原因,在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尽管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却被授予了专利 权。这种专利权的取得实际上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以这种专利为基础而产生的专利侵权纠纷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这种侵害表现得尤为突出。 而在该类专利侵权纠纷中,及时启动专利权宣告程序,则是当事人依靠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在实践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伴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而提起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 性,而专利法第49条所赋予每个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可以使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在诉讼中,人民 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专利 侵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
  所谓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以下简称“实施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
  3、超出专利权人许可范围的实施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一经授予,则剥夺了不特定多数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权以及以同样的技术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其 专利技术的实施行为都构成了对专利权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专利权人有权就自己所认为发生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要求是实施行为人停止其实施行为,并有权要求有关 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维护其专利权不受侵害,制止这种实施行为。这种实施行为是专利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之间发生的这种冲突导致了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
  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及其作用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授予确实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即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反之则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专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一旦该专利权被授予,则剥夺了他人以同样的内容取得该项财产的权利,并对他人的实施行为加以约束。但是,如果该项财产权利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就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由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某些特点及某些法律上的不完备,决定了这种不符合专利法的规 定却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的大量出现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其作用即在于对上述错误的授权行为的纠正。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对一项专利侵权行为的确认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确认该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后者的判断主要是看该实施行为 是否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以及该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述的专利侵权行为。对前者的判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 规定,在未经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之前,就应认为该专利权的存在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实施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 委员会提出该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对该专利权的存在是否合法进行重新审查。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一旦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视 为该专利自始即不存在,这样专利侵权诉讼就失去了意义。由此可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可以使该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当这种不确定的状态被 重新加以确定时,往往会导致与以前完全不同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实施行为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处于一种非常有利的地位。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在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专利侵权纠纷中所处的地位来确定自己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由此决定在纠纷中运用无效宣告程序的策略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达到以下目的:
  1、终止诉讼
  为此目的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无效宣告程序的较多,因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可以直接消除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依法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在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该委的议事规则,可以进行审理后 的调解。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该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结果往往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自己的请求,诉讼的原告人则撤诉或不予起诉。
  2、预防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
  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有些实施行为人为了防止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使专利权人不敢轻易地提起诉讼。这种以预防为目的的行为同样可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3、为使专利侵权诉讼继续进行
  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诉讼双方在实施各自的专利技术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专利技术相似,由此而导致一方侵犯了另一方专利权的情况下。比如:某甲的 技术于89年1月提出申请,并于89年12月获得专利权,某乙的技术于89年3月提出申请,并于90年2月获得专利权。而从双方专利技术的内容看,对某乙 专利技术的实施必然要构成对某甲专利技术的实施。在双方未能就交叉许可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某甲就某乙的实施行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 59条,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并鼓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没 有新的法律规定或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人民法院往往不好轻易做出判断。在此情况下,某甲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一旦某乙的专利 权被宣告无效,则某甲可以在诉讼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4、利用专利复审委员作出的决定中对专利法某些条约的具体解释作为诉讼中法律的参考依据。
  专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实践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 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误解和难以判断。因此,对上述法律作出权威性的、具有说服力的具体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一个依法享有特定职权的,在本行业具有最高权威的行政机关,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职能。在其依法审理专利权无 效案件的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作出解释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执行和运用法律的过程,如果案件所涉及到的问 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明确,而且不存在具有更高效力的解释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及决定,可以旁观的起到对法律的 解释作用,这种解释是具有法定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解释,所以它是一种正式的行政解释。体现这种解释的决定对特定的案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特别是该委 员会对涉及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决定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尽管它的每一项决定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案件的,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 决定中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作出的解释无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专利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影响
  根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由以下三种情况:
  1、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或修改权力要求书后,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3、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原专利权继续有效。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随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纠纷市区争议的基础,未 提起诉讼的则不能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对己提起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或已经做出判决尚未执行的,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终结执行。
  对上述第3种情况,专利权被维持继续有效,说明该专利权的存在并未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因此应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专利权继续 有效,并不等于实施行为就一定构成专利侵权,还需要对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结合专业知识做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对上述第2种情况,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时,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宣告无效,则纠纷 的解决应与前述第1种情况产生的结果相同。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维持继续有效,则要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以该专利的权力要求书限 定的范围与该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后再做出结论。
  综上所述,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并予以保护的行为,在某种程序上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行为也是违反专利法的立法原则的。专利 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可以同样的法律行为纠正上述错误行为,并消除其后果。因此,它是任何认为由于上述错误的专利授权行为导致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用以维护 合法权益的必要而合法的手段,同时也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的最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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