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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强制执行网络店铺

发布日期:2013-03-17    作者:110网律师
          浅谈法院强制执行网络店铺
                
                  作者:王延军  网络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摘要:随着互联网发展,传统交易模式被搬上互联网,进行网上贸易,成就了一个新兴的行业——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法律纠纷,不断的挑战现行立法的空白,虽然给法院的案件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也给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案件多了条途径,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法院案件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强制执行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店铺
 
 
   近年来,法院虽然加大案件强制执行力度,但是很多案件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案件被束之高阁或者不了了之,导致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最终造成了普通民众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极其不信任,到法院、地方政府机关所在地非正常上访、静坐、堵大门抗议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通民众的这些行为虽然不理智,但这是对司法救济途径自觉无望后发出的最后呐喊。为了破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思考将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强制执行变现,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1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实当中的商品销售模式受到互联网的冲击,更多的商品通过互联网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轻松注册会员账号,网上聊天完成交易,获得自己所需商品的方式,已普遍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有:第一是要具备财产属性,即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第二是存在于网络空间并非现实空间的存在;第三、非物化的数据化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现实的财产。
   国内众多学者在研究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中,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将电子邮件、QQ号、网络游戏(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归为网络虚拟财产,并在研究中形成了多种学说:1、商品说;2、物权说;3、知识产权说;4、债权性权利说;5、无形财产说等。笔者在律师执业中承办了数百起网络知识产权确权、侵权案件,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更深一层的理解。笔者认为,诸如拍拍网、易趣网、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店铺也应当归为网络虚拟财产,因为网络店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具备了网络虚拟财产所具备的特征,但不建议进行学说归类。
 
   二、网络店铺作为虚拟资产的可变现性
 
   网络店铺,顾名思义是在网络上开的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能够让普通消费者在网上浏览的同时在网上购买,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网络交易的经营性网站。网络店铺由于交易便捷、内容丰富、管理简单等优势,从其诞生之初就迅猛发展。
   网络店铺的发展带动了网络相关业务的发展,比如网络店铺装修、网络店铺托管、网络店铺产品摄影、网络店铺话费充值等诸多中间业务。以淘宝网C(即淘宝网上义个人名义注册的网络店铺)为例,淘宝网的所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开始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淘宝规则,对淘宝网C店的经营秩序进行规范,特别是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制定淘宝店铺升级规则,设立从一颗心到五金皇冠的网络店铺信用等级。与此同时,在淘宝网C店经营中也出现了一系列违规提升信用等级的中间业务,如进行虚假交易,滥刷信用,提高网络店铺信用级别,淘宝网C店私下转让等。
   淘宝网C店在经营中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违规行为?答案其实很简单,淘宝网制定的信用规则在网络交易中得到网民的普遍认同,网络店铺的信用等级实质上已经成为网络店铺的商誉,也就意味着高信用等级的网络店铺拥有较好的商誉,在网络交易中必然占据竞争优势。淘宝网C店通过协议进行转让,虽然淘宝规则对该种转让行为是绝对禁止的,但是该转让协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考虑淘宝网对该转让所带来的后续法律风险,淘宝网C店通过协议进行转让体现出网络店铺的现金价值,具备财产属性。司法实践中,义乌市人民法院已有多起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转让国际商贸城商铺使用权的案例。因此,笔者认为,将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店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转让是可行的,但是对网络店铺的强制执行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网络店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转让
 
   网络店铺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服务器中一般以字符或者数据的形式存在,不同于有形的商品,具有无形性。法院强制执行网络店铺,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对无形资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评估作价——拍卖——法院裁定——转让。
   网络交易平台引入信用评价制度,用特定的符号、颜色、数量等形式标注网络店铺的信用等级,将各网络店铺无形的商誉完全数据化体现。因而,法院在强制执行网络店铺时,不能直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而是要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人对接,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人和评估机构共同参与下,利用该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评价制度,参考网络店铺信用等级、网络店铺经营产品类别、网上经营状况等指标,共同完成评估作价。
   拍卖阶段,笔者认为,也可以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由法院将网络店铺的信用等级、产品经营类别、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传上互联网进行竞价拍卖,浙江省已有多家法院在淘宝网上开店拍卖涉诉物品,并拍卖成功的先例。
   拍卖完成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法院即可下裁定对网络店铺进行转让过户,并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人根据法律文书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四、网络交易平台如何监管转让过户后的网络店铺
 
   网络店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过户后,规范转让过户后网络店铺经营行为是一大难题。笔者初步思考后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应当建立特殊网络店铺信用评价制度、网络店铺转让信息披露制度。在原有的网络店铺评价规则基础上增加特殊评价规则,在网络店铺首页主动披露曾转让信息,形成一整套更完善、更科学的网络店铺运营和信用评价制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科学、合理的网络店铺监管制度,法院建立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执行流程,实现网络交易平台与法院的无缝对接,法院强制执行网络店铺变现为有形财产,就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破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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