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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离职后开公司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郭建立律师
公务员离职后开公司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体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2000122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离职、离岗退养或退()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 个人、台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3. 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 11 )指出: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
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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