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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美警察”李东凌伤害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3月15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韦书高、谭龙、滕色冠、韦志贵、滕色碰、韦富定、李纯忠抢劫,被告人谭龙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被告人韦书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谭龙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滕色碰、韦志贵、滕色冠、韦富定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由于该案被害人之一——来宾市公安局民警李东凌在抓捕本案疑犯时遭到暴力拒捕,被歹徒持刀砍致重伤,在身负重伤的情况下仍奋力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感人事迹,曾被评为2012年度全国“最美警察”,因此,该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当日,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来宾市公安局民警及当地群众百余人到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韦书高、滕色冠、黄小山、“老欧”(二人另案处理)窜到来宾市文辉路“雷士照明”灯具专卖店门前盗窃韦某停放的一辆绿能电动车时,被车主发现后被迫放弃,后转到该路“新中源”陶瓷店门口盗窃店主停放的一辆“雅马哈之鹰”电动车时,被车主发现并报警,城区警务警察支队二大队接警后出警至文辉路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滕色冠开摩托车逃离现场,城区警务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抓捕“老欧”时,黄小山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座椅下拿出一把不锈钢砍刀给韦书高,韦书高即持刀冲上前去向控制“老欧”的警察李东凌头部砍去,李东凌来不及躲闪,当用手去挡时,左手拇指、食指当场被砍断在地,头部亦被砍伤,“老欧”趁机挣脱,和韦书高坐上黄小山的摩托车逃窜,李东凌受伤后仍与同事继续追赶逃犯,但终因伤势过重,昏厥在地,被同事急送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救治,韦书高、滕色冠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东凌的人身伤害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本案七名被告人还多次窜到柳南高速公路对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实施抢劫。

  综上,被告人韦书高参与抢劫1起,抢劫数额3493元,致警察重伤;被告人谭龙参与抢劫7起,抢劫数额20370元;被告人滕色碰参与抢劫5起,抢劫数额3400元;被告人韦志贵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16300元;被告人滕色冠参与抢劫1起,抢劫数额10100元,参与盗窃1起,盗窃数额3493元;被告人韦富定参与抢劫2起,抢劫数额16300元;被告人李纯忠参与抢劫2起,抢劫数额3300元。

  2012年2月8日凌晨,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民警到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上团村民委思磨村传唤犯罪嫌疑人谭龙时,发现其私藏有一把长约2米长的砂枪,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谭龙持有的该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韦书高、谭龙、滕色碰、滕色冠、李纯忠曾犯盗窃罪等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书高、谭龙、滕色碰、韦志贵、滕色冠、韦富定、李纯忠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谭龙违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滕色冠同时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韦书高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明知是警察对其等人实施抓捕任务,公然使用暴力拒捕,持刀砍伤警察致重伤,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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