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拆他人车牌后诈取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具体表现为多种多样,有动产与不动产等。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具有以下要点:一是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所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和要挟,其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通常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损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者弱点想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相要挟等。二是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主观目的,是意图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因而其客观行为除表现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外,必然要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是实际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这是敲诈勒索犯罪对公私财产关系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的物质表现,也是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产、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
本案中,朱某盗取被害人的机动车号牌后,将留下写有帐号、手机号码的字条夹在被盗车辆的刮雨器下,并通过电话威胁受害人将钱打入帐户,否则毁掉车牌。朱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怕麻烦或怕报复的心理,从而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虽然朱某的行为既有盗取行为,又有敲诈勒索行为,但朱某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其主观目的是明确的、单一的,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朱某盗取机动车号牌只是为了达到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目的手段,其盗取机动车号牌并不是为了取得机动车号牌,而是通过此行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如果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依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显然有悖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综上所述,朱某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被害人进行损害财物相胁迫的行为,且所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敲诈勒索罪对朱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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