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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称代收礼金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诈骗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

  20126月,王某结识肖某,肖某称可以帮助王某介绍对象,于是不久二人便前往云南某县,期间食宿费用均由王某负担。到达某县后,肖某便找到一女子给王某认识,声称先给2万元礼金才愿意嫁给王某,在未了解该女子家境等情况下,王某便草率地让家人把2万元钱打到肖某的银行卡上,该女子跟王某回到王某老家。两天后,王某提出去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就再没有回来。后来,王某找到肖某,肖某给王某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收条,证明他代为收取了2万元的礼金,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再次为王某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礼金。但几个月后,肖某一直没有与王某联系,也未退还代收的礼金,更别说介绍对象了,王某四处寻找,也未见踪迹。

  【分歧】

  对于肖某代收礼金未退还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案件立案。本案中,王某将2万元的礼金汇入肖某的账户,而肖某承诺如果不能再次介绍对象就退还礼金,并且向王某出具了收条。因此,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未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构成刑事诈骗。肖某认识王某后,知其想要成家,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王某骗至云南,以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王某的礼金。王某则因为听信其言,自愿交出2万元礼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肖某即为王某介绍云南当地女子,在该女子出走后,肖某有义务带着王某去劝回该女子,如若劝解不成,则应该退还礼金。但是肖某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假装再次介绍,实际却逃之夭夭。因此,很容易辨别肖某先前给王某介绍对象的行为实际上是运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由此也可以推断出肖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符合诈骗罪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收条可以是收到依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甚至可以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如要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法院对收条形成过程与原因进行进一步审查。因此,本案中,肖某向王某出具收条不能证明他们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其形成收条的过程其实只是肖某对王某行骗的一种托词,目的是为了隐瞒行骗的真相

  综上所述,本案中肖某代收礼金的行为不是代收,而是想要非法据为己有,故该案应当定刑事诈骗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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