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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刍议

发布日期:2013-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检察院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摘要】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队伍建设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工程,而教育培训理念对于教育培训工作具有引导定向的重大意义。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现代教育培训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为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确立与完善提供了借鉴。针对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现状,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树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的理念;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树立“学员主体”、“按需施教”的理念;检察学员应当树立“能力至上”、“学用结合”的理念。
【关键词】教育培训;检察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理念;检察队伍建设;培训方式改革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检察教育培训作为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事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1]而理念的确立对科学开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至关重要。德国古典哲学认为理念虽不能用范畴加以规定,却是理性必须设定的理想,并把理念划分为纯粹理性的理念和实践性的理念。[2]本文侧重从实践性理念的角度解读检察教育培训理念。

  近年来,伴随着国外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的引进,以及工商企业管理、公共行政管理学科的兴起,围绕现代培训理念出现了许多新的观点和学说,这对传统的教育培训理念带来了冲击,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与检察教育培训相关的理念,按照培训对象范围由大到小可依次分为教育培训理念、成人教育理念、职业培训理念、干部教育培训理念、公务员培训理念、司法官培训理念、检察官培训理念,其中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处于最基层,上层每个领域教育培训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对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形成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同时,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又具有独有的产生环境和特点,有着鲜明的中国检察特色。

  一、现代教育培训理念的探索实践与启示

  现代教育培训理念的形成是引导教育培训方式改革、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的首要前提。近年来,国内外对现代教育培训理念的探讨日趋激烈,学术研究也较为丰富。

  (一)国际领导人才等方面的现代教育培训理念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基本国情等因素的差异,国内外对于领导人才概念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国外对领导人才的传统看法是,将他们看作是特殊及杰出的人物,他们设定方向、做重大决策和激励旗下人员,[3]国外领导人才培训主要是公务员,即使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列入培训制度规范对象范围内,也常常是用不同的制度来限定。[4]国内领导人才这一概念也用于公务员即干部,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中承担着领导职能,起着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的作用。[5]然而除了公务员,我国领导人才培训常常也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这一差别,使得我国领导人才培训制度的设计显得更为复杂,规范的内容也因此更为繁多。[6]不过,虽然国内外有关领导人才内涵的理解不同,但二者都包含承担公共职能的公务员,笔者的探讨侧重在这个共同点上。

  1. 美欧国家领导人才教育培训理念的探索实践

  美欧国家领导人才教育培训理念的探索实践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以能力培训为核心。美国培训机构强调学员的动手能力和就业适应能力,因而向来难入大雅之堂的技术性课程也就被提升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美国的技术教师主要来源渠道并不是大学院校,而是社会志愿者服务群体,美国常年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的人数多达 4200 万人,其中 66%服务年龄超过了 10 年以上。[7]这些美国社会志愿者大部分是来自一线的技术教师,能够将实践操作技术很好地融入课堂,切实保证教学以能力培训为核心。英国高级公务员的培训也逐渐发展为能力导向,培训的目标是培养高级公务员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将培训吸取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这种培训模式培训的高级公务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深的知识造诣、高超的领导艺术和领导才能,能够充分发挥下属的潜力;[8]加拿大公务员培训也奉行以能力培训为核心,强调培训的重点和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某些工作方面的具体实际能力,使他们能够在工作岗位上学以致用或改善自己的行为;[9]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10]强调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适用以设计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模式。

  其次是以需求分析为导向。欧美教育培训非常注重学员的需求分析,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1999 年制定颁布了《ISO10015 培训质量管理指南》,对培训的定义、目标、流程、规范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份指南明确将培训需求分析作为首要的关键环节。芬兰在培训制度中就提出,对于培训需求的分析包括国家、组织、不同公务员群体和个人等四个需求层次。首先要满足国家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组织内部要进行哪些改革,需要做什么专题培训,然后才考虑不同公务员群体和个人的需求。[11]另外,因为领导人才培训需求的特殊性,需求分析在专题需求调研、教学方法和学员角色定位等载体上要更多地结合培训对象的特点来进行。具体而言,教学方式要从重视理论阐述的讲授式转为重视理论应用的体验式、参与式和互动式,教员(咨询师、培训师)的角色从处于主导地位的提供者、讲授者到处于辅助地位的合作者、共同设计者、促进者和教练,[12]只有系统地把握好上述环节的需求分析和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领导人才的培训需求。

  再次是以培训绩效为重点。盖洛普咨询公司曾经作过一次调查,美国的州政府每投资一美元的成人教育费用,就可以增加四美元的国民收入,减少一美元的社会救济费用,也就是说,每一美元的成人教育投入,可以创造五美元的社会经济效益。[13]近年来,西方领导人员培训上也注意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例如英国文官学院完全自负盈亏,俄罗斯国家行政学院将制作标书作为学院工作的重点,法国国立行政学院将个性化培训纳入正常教学轨道,这些做法都使培训办学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培训绩效进一步增强。

  最后是以学用结合为方针。在美欧众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中,司法官教育培训理念独具一格,尤其对于检察官,其司法教育培训理念不同于大陆法系司法教育培训机构,其理念立足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实践。以美国为例,其检察官教育培训是通过案例法及制定法探讨利害得失,采取案例讨论、苏格拉底问答法和诊所法律教育等途径培养学员批判性思考能力、以及举一反三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能力。[14]美国的检察官是很重视培训的,几乎每年每个检察官都有接受培训的机会。而培训也很注重实践性,并不空谈理论,往往就现实中的疑难案件进行剖析讨论,或对新颁布的法律进行培训学习。[15]

  2. 亚洲发达国家领导人才教育培训理念的探索实践

  亚洲值得我们关注的首要国家是“蛋丸狮岛”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培训理念几乎和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如出一辙,其校训是:“鼓励领导人,改善生活,改造亚洲”,这个校训反映出的基本思想是:促进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发展的唯一途径是改善对国家的治理。日本、韩国近几年来在领导人才的培训理念上也进行了不少有益尝试。日本公务员被誉为“尖子政府”,培训被认为是“国政的根本”和“建立现代化经济的第一要素”,而供职公务员则把培训当成“立身之本”。[16]韩国的公务员教育培训强调适时变革,采取加强革新教育、引入行动学习法、改善境外培训等成果导向型改革措施,推进高级公务员核心能力建设和培训主体多元化等改革步骤。[17]

  综上所述,国外领导人才教育培训发展的主要趋势为:一是强调培训的重点和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某些工作方面的具体实际能力;二是学员的需求决定培训导向,培训机构非常重视对工作岗位和学员需求的调查并及时做出反应;三是培训绩效受到重视并成为衡量培训者工作的重要指标;四是以学习和实践的紧密结合为培训方针,强调培养学员学以致用的能力。

  (二)国内干部教育培训理念方面的研究现状

  我国用现代培训理念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和教育培训工作者都非常重视对教育培训理念的研究和探讨。从文献研究角度对代表性观点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纯粹的概念解读角度研究培训理念,公开发表刊物中有朱诗柱、林蓉等人的研究成果,[18]其中朱诗柱从树立与能力培训相适应的现代培训理念角度进行解读,认为现代培训理念应有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以提高能力为目标;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三个方面,并应据此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使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指向能力、内容围绕能力、方式着眼能力;二是主要从教学实践角度解读培训理念,主要有周志平、周秉颐等人的研究成果,[19]其中周志平综述首届中国——新加坡领导人才选拔与培养论坛会议内容时,介绍了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办学实践中创新的培训新理念,具体为紧扣领导工作的现实需要、着力加强能力培训、增强领导人才培训的国际性和开发性三个方面;三是从培训机构办学角度解读理念,主要代表是林永煌,其从培训机构办学角度出发,结合公务员培训的目标、内容、方法、软硬件建设和质量评估等方面,提出培训机构办学应树立培训目标——能力为本、培训内容——需求导向、培训方法——教学互动和培训质量——市场评判四个新理念。[20]

  综上所述,国内干部教育培训理念研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对培训理念的关注和理解重点不同;二是对培训理念的研究同质性较大,大部分研究文献把焦点放在概念解读上;三是各行业机构有特色的职业培训理念体现不够;四是对教育培训理念的系统性研究和论述较为缺乏,实践和经验性研究较少。

  (三)对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启示

  总体而言,国外领导人才教育培训具有基本的共识理念和做法,如强调理念的国际性、实践性和针对性,侧重能力导向和问题导向,而我国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虽然许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已引入世界先进培训模式,但尚未在理念层面进行系统的总结和概括。对国内外现代教育培训理念的实践探索及研究成果的分析比较可为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确立与完善提供以下启示:一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要善于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育培训理念,如教师转换角色定位,突出学员主体地位等;二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要立足检情,体现检察职能特点。培训中提高检察学员的履职能力,要以解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这个问题为导向;三是检察教育培训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主要参与主体有培训组织者、教学实施者和检察学员,只有各主体在理念上达成共识,才能在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上形成最大的合力。

  二、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重要意义

  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灵魂、品牌和特色,是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践过程的提炼和升华。首先,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检察教育培训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来自于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又指导着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践的发展,它是各种现代培训理念与检察教育培训实践的结晶。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功能定位、资源配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创新具有指导和整合作用,可以为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在当前确立系统化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去年召开的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指出,世情、党情、国情、检情的深刻变化,对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十三检”会议提出的“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的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对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2011—2020 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导意见》为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和实践舞台。因此说,当前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既是促进检察教育培训可持续发展、提高检察教育培训质量的现实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基层轮训工作上有着清晰的培训目标和基本理念,决定用今明两年时间对基层检察人员轮训一遍,这既是落实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检察教育培训重在基层要求的具体实践。

  再次,确立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对其他部门深化干部培训工作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是胡锦涛总书记对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明确要求。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0—2020 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文件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而检察教育培训理念正是在探索改革创新时期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形成的,是结合检察机关自身特点,对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理性思考,这对其他部门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改革、乃至对干部教育培训整体工作的科学发展无疑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关于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理念的思考

  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也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以往,我们更多地是从培训者的角度来谈培训理念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培训者培训观念的改变来改进培训工作。事实上,培训的组织策划者、培训任务的具体实施者、参加培训的学员都需要在培训理念上进行改变,只有参与培训的各方在培训理念上达成共识,才能真正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培训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拟结合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从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和检察学员三大参与培训的主体的角度,对检察教育培训理念进行系统的梳理,使其更为丰富和完整。

  (一)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树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的理念

  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各级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等职能,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培训理念,从宏观上指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所谓“统筹规划”,就是要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统筹纳入整个检察工作发展的大盘子、特别是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总体布局中来谋划,与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协调同步发展;就是要将检察系统外的培训与检察系统内的培训统筹起来,找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就是要将各个检察业务部门开展培训统筹起来,针对检察工作所特有的“链条式”模式,从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培训内容既有不同又有交叉的实际出发,将各条块的培训资源整合起来,使检察教育培训成为有机的整体;就是要将脱产培训与岗位练兵统筹起来,既要花大力气不断提高各类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又要不遗余力地推动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业务指导等在岗位实践中潜移默化的培训,使训用结合得更为紧密,真正发挥培训的功效。所谓“改革创新”,就是要在继续巩固和发扬已有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检察教育培训中存在的教育培训理念和模式相对滞后,针对性实效性有待提高、培训内容比较陈旧、方法形式单一、检察人员参训内生动力不足、学用脱节等问题,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大胆改革、勇于实践,从培训的体制、机制、内容和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改革,与时俱进地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发展。

  树立“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体来说,要具备三种意识:首先是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准确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谋划和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在服务工作大局中尤其要注重发挥好统筹规划职能。当前我国东西部地区在检察教育培训师资、教学设备和培训资源等方面区域差别明显,教育培训工作发展尚不平衡。为此,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加强了直训西部检察业务骨干的力度,推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中西部延伸,持续加大对西部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和落实西部巡讲、流动课堂等制度。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从 2009 年开始,每年组织全国检察教育讲师团赴西部开展巡讲支教活动,每次巡讲省份不少于 2 个,累计培训干警 2 万余人次,受到当地干警的热烈欢迎。

  其次是把握教育培训改革机遇的意识。近年来,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2010—2020 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对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和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充分领会中央关于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精神,借鉴其他系统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先进经验,学百家之长,重自主创新。同时,要敢于坚持自我突破,促进检察教育培训由量变到质变的改革创新,既坚持适度探索,又重视量的积累,最后不失时机地促成飞跃。如2010 年底,高检院政治部分别在北京市院、吉林省院、广东省院探索开展了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等三个检察业务技能实训试点工作,共举办了 20 多期实训试点实验班,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今年举办的三期基层检察人员轮训师资培训示范班上推广应用了业务技能实训模式,使参训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深受启发。示范班结束后,河北、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广西、重庆等地检察机关纷纷在实践中开始逐渐探索推广实训模式。这个典型事例反映了检察教育培训改革从试点、实践、反馈、完善到推广的自我突破和敢于飞跃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再次是满足检察人员需求的意识。鉴于检察教育资源有限,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努力实现以较低的成本投入换来较大的培训效益,即“钱要花在刀刃上”。这就要求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分配到需求最紧迫、最重要的地方,满足广大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需求。基层检察人员占全部检察人员总数的 80%,处于检察工作的最前沿,是联系人民群众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当前,广大基层检察人员渴望获得更多学习机会,渴望素质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但基层培训资源却相对缺乏。为此,今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针对基层开展为期两年的基层检察人员轮训,正是满足基层检察人员实际需要的重大举措。

  (二)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要树立“学员为本,按需施教”的理念

  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是承担检察教学培训任务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在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检察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所谓“学员为本”,就是要高度重视学员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思考教什么、怎么教,更要思考学员学什么、怎么学,要想方设法充分调动学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把学员的学习培训收获作为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所谓“按需施教”,就是要把检察机关的组织需求、检察工作的岗位需求和检察干部的个人需求结合起来,以检察工作最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最需要提高的素质能力、最需要充实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内容,使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更加契合实际需要。

  树立“学员为本,按需施教”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体来说,要具备三种意识:首先是突出强调检察学员主体地位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参训的检察学员为本,也就是要遵循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业务人员的成长规律。检察学员大多来自业务一线,理论基础扎实且实践经验丰富,在检察教育培训过程中应作为主体积极参与,做到教与学两方面的良性影响和相互促进,这就要求改变传统教育中教师台上说教、学员台下“被填鸭”的教学方式,突出强调学员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将教师角色定位为教学资源的提供者和问题的催化者、课堂教学的主持者和引导者。前文举例的“以学员为主体、以问题为中心”的检察业务技能实训模式,便是坚持以检察学员为主体的一次有益尝试。

  其次是牢牢把握教学重点的意识。当前,检察学员最需要迫切提高的是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要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作为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培训全过程。要通过培训教学活动,不断提升检察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具体来说:在思想观念层面上,提高理论素养、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把握大局层面上,提高总揽国情检情、推进发展的能力;在业务能力层面上,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本领,成为胜任本职的行家里手;从实务技能层面上,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创新能力。近期,要围绕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新要求,加强对新刑诉法、以及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制度的学习培训,提高检察学员主动适应新刑诉法的能力。

  再次是改进创新培训方式的意识。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培训的直接平台,各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综合运用实训式、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正如国家检察官学院近期正在尝试、探索和推进的现场教学培训模式,能够有效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拓展视野,提高学员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理论思维能力。又如高检院政治部推广的检察业务技能实务培训模式,实现了由“专家讲授 + 理论专题 + 单一讲授式”向“检察教官 + 实战技能 + 双向互动式”教学模式的转变,改变了单一讲授式、灌输式培训方法,恰当地运用了现代培训教学手段,强调了学员的参与、互动,突出实战和体验,不仅在培训形式上是一种创新,更是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内容和方式的大胆变革,必将对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检察学员要树立“能力至上,学用结合”的理念

  检察学员承担着把检察教育培训中的收获转化为岗位实践能力的重任,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服务对象。检察学员的培训理念是决定检察教育培训能否在其身上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因素。所谓“能力至上”就是要求检察学员从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出发,把参加检察教育培训作为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上升阶梯,全身心投入参与培训之中,而不是将参加培训作为调整修养或额外任务。实践证明,检察学员的学习态度,对检察教育培训作用的发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学用结合”,就是要求检察学员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即使是最优秀的教师、最好的课程和教材,也难以完全解决每个检察学员在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检察学员在检察教育培训中充分吸取养分,抱着各取所需、相互借鉴、举一反三的想法,把培训内容融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补充、探索总结,获得新的提高。

  坚持“能力至上,学用结合”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具体来说,要增强三种意识:首先是能力忧患意识。时代是一条不息的河流,前人的功劳簿不是后人取之不竭的支票。[21]如果沉浸在昔日“能文能武”的光辉,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是不会与日俱增的。去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把能力不足的危险作为当前面临的“四大危险”[22]之一。当前,检察学员面对国际敌对势力在司法领域极力推销西方价值观的情况,要自觉加强政治鉴别力、敏锐性和忠诚度方面的学习培训;面对不断增多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案件,要在培训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要在增强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网络舆情、处置突发事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能力。目前,检察工作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大量新增的任务要求需要不断加强检察教育培训的力度。检察队伍正面临着新老更替的阶段,对大多数大学毕业后从事检察工作的青年同志来说,主要存在社会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对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来说,也存在适应新环境、新要求的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每个检察干部都或多或少存在能力瓶颈问题,都需要通过参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胜任不断增加的检察工作岗位任务新要求。

  其次是主动学习意识。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处在何种职位,学习是敲门砖更是立身的处事哲学。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学员要深刻认识到提高主动学习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要有强烈的求知欲,通过主动学习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提升个人素养。要深刻认识到“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检察教育培训只是给广大检察学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教师主要是起到了引导启发的作用,关键还是要靠检察学员自己要把课堂学习培训的内容消化后转化为“内功”,而不是依赖教师,把学习培训的内容一股脑地照搬照抄、生搬硬套,要利用业余时间勤于学习和思考,善于总结和提炼,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对检察业务孜孜以求的追求上,成为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和行家里手。

  再次是学以致用的意识。古代先贤告诫我们:“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尝一尝。检察学员在教育培训中得到的知识要在检察业务执法和办案实践中进行检验,应切实把着眼点放在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实践出真知,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经历实践检验、作出调整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学用结合也需要经历这个阶段,检察学员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检验知识、运用知识,从实践感悟中升华形成系统的理性认知,不断增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能力,成为执法办案的快手、能手和高手。

  以上“三大理念,九种意识”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检察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是前提和基础,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按需施教是方法和途径,检察学员学用结合是目的和结果,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和有机统一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完整系统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




【作者简介】
王维夷,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注释】
[1]曹建明:《落实党中央培训干部战略部署,推动培训工作迈上新台阶——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新址落成典礼上的讲话》,http:/ /cpc.people. com. cn / GB /64093 /64094 /10222377. html[EB / OL],2012 年 3 月 20 日访问。
[2]《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99 页。
[3][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M],张成林译,上海三联书店 2008 年版,第 392 页。
[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课题组:《中外领导人员培训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 年第 4 期。
[5]萧鸣政等:《党政领导人才素质标准与开发战略》[M],人民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 页。
[6]同前注[4]。
[7]谢南斗:《中外成人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比较》[J],《中国成人教育》2003 年第 11 期。
[8]陈薇:《当今国外高级公务员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 22 页。
[9]张萃萍:《国外领导成长规律研究略述》[J],《理论探讨》2009 年第 1 期。
[10]德国的职业教育大多采用“双元制”培养模式,它被誉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这是一种将企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以培养高水平的职业技术工人、职员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
[11]同前注[4]。
[12]翁文艳:《国外领导教育与培训概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8 页。
[13]同前注[7]。
[14]张鸿巍:《美国检察官职业化刍议》[J],《法学杂志》2011 年第 1 期。
[15]王少峰:《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丛书》(第 1 卷)[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 页。
[16]夏义堃:《值得借鉴的日本公务员培训制度》[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 年第 3 期。
[17]李秀峰:《韩国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改革与创新》[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 年第 5 期。
[18]从纯粹的概念解读角度研究教育培训理念的主要研究成果有:林蓉、朱全秀、戴华桂:《更新培训理念 创新培训管理》[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6 年第 3 期;朱诗柱:《关于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力培训”的理念和策略》[J],《成人教育》2007 年 12月;文龙彪:《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干部教育培训“个性化”》[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 年第 3 期等等。
[19]从教学实践角度解读教育培训理念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周志平:《首届中国——新加坡领导人才选拔与培养论坛综述》[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 年第3 期;周秉颐、林如碧:《创新培训理念,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4 期;朱春英:《创新干部培训的理念和方式》[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7 年第 3 期,等等。
[20]参见林永煌:《公务员培训新理念》[J],《发展研究》2006 年第 11 期。
[21]人民日报评论部:《常怀“能力不足”的忧患》[N],《人民日报》,2011 -07 -21。
[22]胡锦涛在 2011 年七一讲话中明确提出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四大危险,其中能力不足为四大危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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