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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 总 则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网等跨省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集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或实施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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