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狱中死亡,当事人想弄清死亡原因,当事人能不能弄清死因,如何应用法律程序进行尸检?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本案中当事人已经不在当世,弄清死因的只能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俗称家属)。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服刑人员死亡,监狱应当通知家属和检察院,同时应当对死亡原因做出鉴定,如果因病死亡,由监狱自行鉴定,如果是非正常死亡,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因鉴定。
对于监狱做出的死因鉴定,检察院要认真检查,如果有疑义,可以重新鉴定,家属对死因鉴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受理以后根据调查结果会做出驳回异议或者重新鉴定的决定。
总而言之,作为家属而言,服刑人员死亡后监狱应当告知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像检察院提出。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其做出的驳回异议或者同意重新鉴定的决定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和终局性,家属若对此不服亦别无其它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5年7月2 0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发出的《关于执行《监狱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通知后,应即派员到现场进行检察,并根据罪犯死亡性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罪犯因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对监狱的医疗鉴定进行认真的检查,如有疑义,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死亡罪犯家属对监狱作出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地进行调查。经查,认为罪犯家属提出的意见无理的,应予驳回,并配合监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认为罪犯家属提出的意见有理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二)对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监狱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死亡原因的鉴定,由担负该罪犯所在监狱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如该人民检察院缺乏鉴定的专门技术,可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聘请有关部门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门技术人员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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