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股权变动关系的法理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110网律师
除了公司内部股权登记变东行为,《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内部股权登记变动行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3款规定了公司外部股权登记变动行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综合前述两条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兼顾买方的缔约目的与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对股权变动采取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态度。
相关法律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个回答15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0个回答20
- 怎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公司收购的股份 3个回答20
- 公司股权转让后一直未安排工作,并且此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年未签合 1个回答0
- 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2%股权的权利 1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023帮信罪最新立案刑事追诉标准
- 一人公司负债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新老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分红决议作出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 最高院:分红决议作出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 案例分享||破解执行僵局,成功追加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 股权转让有效:从上海滚石3号基金300万股权确权成功谈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合同效力
-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如何辨别原始股骗局?买1000万原始股未上市后起诉解除合同
- 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如何处理
- 强制执行股权的现实难点与探索
-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指南
- 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 免费股东做不做
-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
- 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
- 股权激励后公司拒绝行权原告起诉得到补偿案例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