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发布日期:2013-03-23 作者:石进学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下列人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聘请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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