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4 作者:袁翠律师
林资发〔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现将已经占用、征用的自然保护区林地的林木采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地占用、征用审核规定,业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了占用、征用手续的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可以按照非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属性对待,其林木采伐需由用地单位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相关的采伐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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