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伤害罪死刑复核,故意伤害罪死刑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3-03-24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刑复字第35号
  被告人陈文兵,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岚皋县城关镇方垭村。2003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5月8日以(2004)邢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文兵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文兵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以(2004)冀刑一终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王英秋(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因宅基地问题与被害人刘庆朝素有矛盾,遂产生报复刘庆朝的想法。2003年9月,王英秋找到被告人陈文兵,谈好由王英秋出资人民币5000元,陈文兵负责找人将刘庆朝的胳膊腿打折,王英秋并带陈文兵指认了刘庆朝的住址。后陈文兵召集欧绪银(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毛军、陈顺、小侯及另一个陕西人(后四人均在逃),于2003年10月5日晚11时30分乘车到刘庆朝住处。陈顺在外看车,陈文兵叫门未开,其他五人用石头砸开刘庆朝屋门,分别持刀子、铁管冲进屋内,陈文兵用刀逼住刘庆朝之妻,其他人用刀、铁管将刘庆朝打死。经鉴定,刘庆朝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前后,陈文兵分三次从王英秋处获款人民币3700元。
  上述事实,有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文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兵受雇佣伤害他人,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到被害人的住处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实施共同犯罪中,陈文兵是组织者,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他实施犯扎死被害人的行为超出了陈文兵的犯意,陈文兵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陈文兵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刑一终字第6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文兵的量刑部分;二、被告人陈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峰
  审判员 李燕明
  代理审判员 武文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秀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