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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刑1年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王怀臣律师
                                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判刑1年       恶意拖欠农民工薪酬,被政府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直至被刑拘才不得不支付。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6日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黄春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黄春标与灵璧县灵西乡小吴窑厂签订为期3年的承包合同。生产经营期间,黄春标雇佣22名农民工从事红砖生产,连续多月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金额达8万多元。欠薪农民工向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在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持下,欠薪民工和黄春标达成支付工资协议,但事后黄春标仍不履行协议。2012年8月,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窑厂2日内支付所欠工资、退还劳动者财物。但黄春标在规定期限内既没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仍然拒不执行该决定书。随后,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对黄春标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并将黄春标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审查期间,黄春标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押金、车费、补助费,累计13万多元。
法院认为,黄春标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改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依法惩处。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黄春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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