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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附 则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6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12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 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 沿海及国际航线

    安全配员 P<200 P≥200

    T<2H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

    2H≤T<4H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

    T≥4H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2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2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 P——载客定额 H——小时

    二、内河航线

    安全配员 P<100 P≥100

    T<2H 船长1 轮机员1 驾驶员1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普通船员1

    2H≤T<4H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普通船员1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普通船 2

    T≥4H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1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 船长1 轮机长1 驾驶员2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 P——载客定额 H——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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