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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产律师-吴律师-13348814938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110网律师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 (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前款中第(三)、(六)、(七)项资料还应提供给买受人。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一)核实购房人身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 (二)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现场查验房屋状况,并与买受人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三)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已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代收相关税费;买受人选择自行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代收相关税费。 (四)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交钥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本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状况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 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中确认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维修完成。房屋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买受人复验,复验结果应经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妥善处理交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与买受人在交接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涉及竣工验收、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等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予以其信用记减分、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住房交房手续; (二)交付房屋时未经约定强制代收有关费用; (三)交付房屋时未按本规定在交房现场公示、提供相关资料;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可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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