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男子助妻安乐死案一审宣判 因故意杀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连会有律师
犯罪情节较轻已尽夫妻间扶养义务
曾引起办案人员同情的湖北大冶男子程某才助妻安乐死一案,10月20日由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程某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某某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某才与女儿程某,对其不离不弃,精心照顾。其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今年4月底,女儿程某出嫁,柯向程某才提出喝农药自杀。5月1日,程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某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某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程某才对帮助妻子实施自杀行为供认不讳,称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辩护人则认为程某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认为程某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公诉人认为,发生在程家的悲剧,与当地政府没有启动社会民政救助不无关系,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惋惜,请求法庭酌情量刑,依法从轻判处程某才有期徒刑3至10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程某才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某某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某某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某某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某某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某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在被害人柯某某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某某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某某如没有被告人程某才的帮助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某才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柯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程某才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才应被害人柯某某的要求帮助她完成自杀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才在被害人柯某某患病后长期照顾、料理被害人的饮食起居,外出打工挣钱为被害人治病,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被告人程某才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程某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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