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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抢夺被追捕 用"防狼喷雾"拒捕变抢劫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两小贼骑摩托车在街上闲逛,伺机作案,飞车抢夺。受到追赶后,用防狼喷雾剂喷射追赶人员的眼睛,被认定使用了暴力行为,抢夺行为也因此转化为了抢劫。325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钱强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1023日下午,钱强和同伴华兴商谋,在大街上寻找目标抢钱,两人骑了一辆摩托车在街上伺机作案。两人发现一辆电动车后座载着的李兰英脖子上戴着一条黄金项链,遂骑摩托车尾随,坐在摩托车后的钱强突然伸手将李兰英脖子上戴的金项链扯断抢走,随后加速行使欲逃走。被抢的李兰英大喊在前方开车的外甥李俊去追赶抢项链的钱强,并报了警。李俊一直追着钱强至抚八线路段时,钱强发现前有民警拦截,打算调转车头,李俊正好赶到,驾车将摩托车挤倒,钱强与华兴欲弃车逃窜,李俊见状,马上下车追钱强,快追到时,钱强突然拿出一瓶防狼喷雾剂对着李俊的脸部喷射。后民警赶到将钱强抓获,并在路边草丛中找到了钱强丢弃的被抢项链的一段及一瓶防狼喷雾剂等。经崇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李兰英被抢的项链价值人民币5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强在对被害人李兰英戴在脖子上的项链实施抢夺行为后,该被抢项链被害人已实际失去;在实施抢夺犯罪逃离现场中,持防狼喷雾剂朝追捕的人的眼睛喷射,致使追捕人员眼泪不停地流出、脸发热,属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的行为。被告人钱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00元,数额巨大,而且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钱强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未取得财物,且未致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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