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高新区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最近我们代理了一起发生在潍坊市高新区阳光融合医院的一起医疗纠纷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的家属在住院时被安排到老年病科进行住院,但患者入院之前在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显示有心梗的症状,但患者在入院时,院方没有安排应有的科室(心脏病科)进行救治,并且在患者心梗发作之后,医院由于医疗设备损坏,没有及时给患者吸氧。所以最终该患者在长达几十分钟的时间里没有吸上氧气,转移到重症监护室时就不治身亡。我方在与该医院进行协商时用手机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中也提到了医院没有给我们这方的患者及时吸氧的事实。患者死亡之后,家属将其进行了火化。然后在向医院进行索赔时,医院拒绝给予赔付。
最终起诉到法院,医院庭审时提出抗辩,说我方提供的病例和死亡证明材料只是临床性诊断意见(心梗死亡),而最终的死亡原因应当以法医的鉴定为准,但是由于没有进行尸检,不能够断定死亡原因,患者的真实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责任应由患方家属来承担。而我方提出诸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包括在病例中存在患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在注射各类药品以及长期医嘱单、会诊记录单、病程记录单、临时医嘱单等上面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矛盾之处,而医院并不能够说明和解释其中的原因。我们还提出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和违反诊疗规程的诸多问题。经过法院安排多次开庭,最终认定医院在从事医疗过程中存在未给患者及时吸氧的过错以及病例材料中确实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最后认定医院应当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要赔付25万元的赔偿金。
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非常典型之处,就是医院在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会对死亡原因不认可,无法查明以反驳这类抗辩,导致患者在维权时会出现己方无法鉴定和举证不能这方面的责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就是本案的示范和参考作用。
建议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不要急着将尸体火化,而要及时的进行做尸检,这样便于今后向医院进行赔偿时的证据和理由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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