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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律师会见权

发布日期:2013-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第96 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法第37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变化:

  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委托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指定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而无需经过批准。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解读:

  1、尽管原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因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

  08 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即可会见,不再需要经过批准,本次修改吸收了这一规定。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即使是在西方,对于这些犯罪,也同样会规定权利的例外,卡多佐就认为,如果保护这类罪犯的所有基本,权利法案就会成为美国的自杀协议。可以说,这一例外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考察方式:

  律师法自实施以来,从未在卷二考察过,因此今年与律师法一致的改动之处会是重要考点。同学们应注意两点:第一,三证范围(证明自己资格的执业证书,证明所在单位的事务所证明,证明与本案关系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三类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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