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及经济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一)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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