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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王林律师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

聘请单位(下称甲方):                      
应聘单位(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帮助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1、法律顾问可出席甲方的业务会议,列席有关会议,就甲方工作和业务上的问题,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应甲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甲方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及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参与甲方国内外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
5、法律顾问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时,代理权限由甲方授权,并由甲方支付代理费和差旅费,在法律顾问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应委托乙方其他律师代理,并按国家规定收费。
四、甲方为法律顾问提供办公房间和必需的办公用品,并提供与甲方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五、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并一次付清。
六、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者终止,如有异议,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等同。
七、双方应严格以约定行事,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对方法律顾问费额度的10%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等同。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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