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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可否由村民会议决定或出具保证而取消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可否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的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取消。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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