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成本自制炸药采石 省了钱财换来刑罚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庞某在分宜县钤阳矿业采石场承包采石工程。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间,为了节省成本,被告人庞某先后四次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硝酸铵复合肥,并伙同田某、黄某、蒋某将复合肥与锯末搅拌配置成炸药,用于开采石头。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复合肥不具有抗爆性。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硝酸铵复合肥和锯末的混合物进行鉴定,认定其具有爆炸性能,属于自制炸药,且硝酸铵含量为89.4%。2012年4月7日,公安民警在分宜钤阳矿业公司附近将被告人庞某抓获;同日下午,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硝酸铵复合肥可以用来制造炸药,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并与锯末混合,制作炸药,用于爆破开采矿石,数量达22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明知庞某是用硝酸铵复合肥制造炸药开采矿石,而帮助搅拌、制作,并放入炮眼实施爆破,其行为与庞某形成了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的四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其目的是用于采石场开采石头,属于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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