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千万股权转让风云---股权转让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110网律师
马相龙律师
【基本案情】某驾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时只有四个股东,后来不断吸收隐名股东增加到17人。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之间产生分歧,管理出现混乱。2011年3月份,全体股东在某宾馆达成驾校股权整体转让意向书,股东出价高的取得驾校股权,经过三轮竞拍,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以1500万元收购其他人的股权。马某给其他股东出具一个保证书,于2011年某月某日之前将1500万元汇入驾校财务科,否则其股金归属其他所有股东。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当马某将1500万元准备好如期交到财务科时,其中12个股东拒绝领取并说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霸占驾校。马某筹集的1500万很大一部分都是借的,一个月要支付几十万的利息,进退两难。
【方案设计】这个案子非常棘手,可以采取两种途径解决。第一,诉讼途径。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一定有百分之百的胜诉,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是一个月几十万元的利息是难以承受的,即使到最后胜诉啦,可能也把自己和驾校拖垮啦。马某以及身边的人倾向于走诉讼途径,但分析利害关系,我坚持认为不能走诉讼途径,诉讼并不是最佳方案。其中那12个股东出尔反尔,也是看到马某势单力薄,拖几个月就会垮掉,才采取霸占驾校,控制经营权和财权。如果真的走诉讼途径,最后胜诉也是败局。第二,走非诉途径。那12个股东里面,有六人是交警队、公路局、交通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人员,所占股权比较多。根据《公务员法》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公职人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以通过纪委监察部门让一部分人先退股,达到其他人共同退股的目的。方案设计出来啦,但是具体如何去做能否达到效果?仍然不敢盲目乐观。
【具体方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和我达成共识后,就立即进行落实。那些股东是公务员,因是隐名股东,为了不把矛盾进行激化,也不想让纪委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在举报时只是说他们借给驾校钱,并不是股东,这样避免对其处罚。我们通过媒体记者对政府施加压力,但是由于对方势力太大,毫不畏惧,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就在网站论坛上发帖子,给政府部门进一步施压,让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但对方丝毫不退缩,开始网站论战。对方曾注册账号“马相龙律师”“马相龙律师大律师”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但是我们这边的阵地是正义的,面对对方的辱骂只是据理力争,不对骂。在纪委处理的同时,对方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想摆脱纪委的调查处理,打长期战。在我们的努力下,在开庭之前,纪委让那些公务员退股啦,彻底打乱了对方的阴谋。最后,对方也撤诉啦。
公务员退股啦,但是那些非公务员仍然没有退股。在马某彻底掌握驾校经营权和财权后,对于非公务员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于是向法院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之诉,这个时候对方已经不占优势啦,即使打官司拖上一年两年也没有任何问题,因对方拒不领取股权转让金,马某在公告后把股权转让金从公司领走还借款啦,诉讼没有压力,而对方未领到钱却开始紧张啦。在马某提出诉讼后不久,对方却要求支付股权转让金,也就意味着对方已经彻底失败啦。通过协商后,对方赔偿驾校一部分损失后,就退股啦。从2011年四月到2012年三月,历时一年,该案终于画上句号啦。
【办案心得】接受这个案子后,我的压力非常大。我们在举报对方违法入股,对方也很嚣张,举报马某偷税、侵占公司财产,尽管这些都是莫须有,可是对方12人合体势力很大、财力雄厚(有政府部门的,有社会闲杂人员,有拥有巨额财富的生意人),诉讼途径不可取,非诉的方案也很艰难。面对这些人,我当时开玩笑的提出一个口号“对方二杆子,要用笔杆子;对方笔杆子,要用二杆子;对于二杆子和笔杆子的综合性人才,要用智慧”我和当事人经常在一起研究对策,经常熬到夜里十二点。实践证明,我当时设计的方案是正确的,为最后的胜利寻找到最佳突破口,事半功倍。作为律师,我们在接受案件后,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为多收律师费盲目让当事人走诉讼途径。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运用自己的智慧采取各种方法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几次去公司,看到公司经营秩序稳定,效益也很好,正准备搞基建,我感到非常自豪。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第十四项: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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