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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婚姻法的实施

发布日期:2013-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摘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新法明确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做这样的解释首先是为了诉讼的便利,但法律规则表面上方便了离婚财产的分割,但也冲击到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其实婚姻最重要的是感情和人,结婚时不应总想着退路,而应该慎重选择、悉心经营家庭关系。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财产分割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同时指出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遵从了父母购房的目的和意愿,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和父母的合法权益;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果的,则在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这一规定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及利益。

  司法解释的第十条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律条文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新婚姻法中的疑点解答

  1.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制度,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将婚姻从始至终的消灭,而离婚是改变现有的婚姻状况。法律上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2.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吗?

  以前的婚姻法着重保护女方,因为女方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我们所提倡的普遍的人格平等需要渗透在特定的人格平等上面。毕竟,女方为了家庭会牺牲很多的精力,有可能会错过了一些工作的机会。现在的婚姻法是为了遏制为房结婚,解决一些民事纠纷而制定的。

  3.新婚姻法的社会影响有哪些?

  新婚姻法是为了统一规范法院案件的审理而颁布的,他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始料不及的。虽然遏制为房结婚的不良的社会风气,但是与此同时,对于已经结婚和即将结婚的人们的影响就是将财产过度强调化,比如,要求加名。

  4.新婚姻法有什么缺陷和优势吗?它反映了什么社会问题?

  这一个司法解释,争议很大。它在一方面保护了有钱人,是家庭关系对无房的一方很不利,他们只能享受房子的增值利益。另一方面是家庭关系增加了复杂的财产关系,变得紧张。社会影响不好。

  三、对新婚姻法的思考与立法建议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过度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男方的利益,而忽视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若不履行购房出资义务,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并不享有相关的不动产所有权,这样对女方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在现代社会中往往存在着男方外出工作而女方在家照顾家庭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女方的经济地位得不到独立,在经济生活方面强烈依赖于男方。那么,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女方极有可能连基本的温饱和住宿问题都解决不了。因此,婚姻法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尤其在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使女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基本利益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做这样的解释首先是为了诉讼的便利,为了法官更一致、更高效、符合立法目的的适用法律,化解纠纷。但对于我们“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而言,法律规则表面上方便了离婚财产的分割,但也顺带的冲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现在家产的分割越容易,离婚的成本就越小,婚姻家庭关系也就可能越松弛。婚姻家庭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是关于个人幸福和文明培育的共同体。如何做好不得已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同时又发挥法律捍卫婚姻的社会价值,司法解释理应兼顾考虑,均衡决策。

  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机关会制定出整合理的法律,相信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婚姻最重要的是感情和人,法律是以“万一”的状况为基础的,即夫妻感情破裂,闹上法庭。结婚时不应总想着退路,而应该慎重选择、悉心经营家庭关系。




【作者简介】
肖赛男(1991—),湖南湘潭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行政法。


【注释】
[1]聂隽.进一步完善新婚姻法法的几点思考[J].《安微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29(2):225-227.
[2]张贤钰.婚姻家庭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杨莉莉.新婚姻法增改内容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17):63-64.
[4]郭中亚.新婚姻法实施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85):102-107.
[5]武建霞.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2,(11):270-271.
[6]胡宏梅.我国新婚姻法的重大发展及不足[J].皖西学院学报,2001,17(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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