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概述
发布日期:2013-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知识要点】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例如,甲教唆乙去某学标车棚盗窃自行车,但乙接受教唆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甲、乙在盗窃罪的故意与犯罪行为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对甲和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法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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