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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办法(6)

发布日期:2013-04-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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