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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概念及其类型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股东会或称为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是公司管理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有如下几点重要意义:
  首先,股东会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表明了股东会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和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其次,股东会是公司必须依法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组建公司形态的企业,股东会的设立受法律强制性约束,但是根据现实的管理需要,针对特殊类型的公司,《公司法》也有灵活的一些规定,如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利;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特殊的类型,不设立股东会,而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公司法》上规定的部分股东会职权。
  再次,股东会需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不应排除任何一个股东,不管这个股东持有公司多少股份,但是需要区分作为公司机关的股东会与作为股东会议的股东会,虽然习惯上将两者都称作为股东会,但本质上有很大区别,前者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关;后者则是股东行使权利并形成统一意志的方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它并不要求全体股东必须出席。由于股东会是由人数众多的股东组成,作为组织机构有时需要形成决议,所以股东会采取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这也是股东会的表现形式,通过这种形式,股东得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会的会议形式分为两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具体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定期会议主要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项。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最长的间隔期限,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一般于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二)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有时也称特别会议,主要是指在定期会议外必要的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董事提议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根据监事提议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公司当监事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发生法定事由。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条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规定,但是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规定。
  5.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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