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借 事故责任 归属(2)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被告田影是皖ST0648号“奥拓”牌出租车的车主,2005年4月16日,田影的雇佣司机张锦璞未经田影同意,私自将出租车借给其朋友李辉使用。同日20时20分,李辉违章驾驶该车沿S307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48km+530m处时,将刘保全撞伤,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1天,花去医疗费45060.90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辉违章驾驶皖ST0648号超速行驶,致原告刘保全受伤致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田影系皖ST0648号“奥拓”出租车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70%。被告李辉系车辆借用人,应与车主田影对原告的赔偿负连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观点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辆管理或者对借用人、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五:
(四)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车主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车主不是司机,则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目前在实践中有四种做法:
⑴车主仍承担垫付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这样的案例。
⑵认为车主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一起案例中,车主将车借用给他人,进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起诉车主和借用人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只让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裁定驳回了行人对车主的起诉。
⑶车主应当与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前面提到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案例就是这种观点,该案原告起诉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除了确认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外,还判令车主与驾驶员就保险赔偿之外部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实际上认为《道路交通法》第76条中的“机动车一方”就包括车主和实际使用人。
⑷根据车辆的运行支配关系和经济利益情况,由车主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是这个观点。
⑸车主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的统一意见是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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