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辞职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110网律师
【深圳地区2013年真实案例:】
罗某某于2001年6月21日入职佛山高x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结构主管职务,2007年3月1日被安排调入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最后一份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罗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488元。
在听闻单位将于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与罗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罗某某咨询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席胜律师后,于2012年11月27日,12月29日分别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两次向现单位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仍然于2012年12月29日向罗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同意从2008年之后,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向罗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罗某某不同意,认为补偿标准严重低于法定补偿标准。遂于2013年1月4日委托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席胜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由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
2013年3月25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下达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24号裁决书,依法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某某如下款项:
1、2012年12月份工资10372元。
2、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563.68元。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712元。
4、劳动仲裁阶段聘用律师代理费2852.38元。
二、驳回申请人罗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同案中还有其他两申请人梁某某,李某,其都在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席胜律师的代理下以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22号,25号裁决书获得了总计21万以及13万的赔偿款。
【法律适用】
1、罗某某于2001年6月入职佛山高x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入本案被申请人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经届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罗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12月29日向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提出签订无故定期限劳动合同,深圳高x电讯公司仍然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补偿金双倍支付赔偿金。罗某某的工作年限为12年,工作标准为11488元,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1488 X 12 X 2 = 2757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罗某某仲裁阶段律师基准服务费由被申请人深圳高x电讯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4、罗某某被拖欠的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再赘述。
5、罗某某的年休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再赘述。
【代理律师点评】
1、不能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法律上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2、不能随意签署任何文件,或作出口头意思表示;
3、遇事先咨询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操作处理;
4、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仲裁、诉讼,达到法律利益最大化。(专业律师为你争取的利益,将是你支付律师费用的数倍不止)
如需咨询、或者办理委托可以联系:
席胜律师,电话:13424198067
执业机构: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210071933
地址:深圳市宝安六区建安一路运恒大厦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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