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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3-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基层法院;司法公开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曾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的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程序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法院而言,其实质就是通过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当下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越发强烈,特别是随着媒体和网络的飞速发展,法院审判活动如何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公开,已被越来越多的基层群众所关注。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为了不断满足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紧密围绕“阳光司法”之目的,在司法公开的重视程度、落实手段及公开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仍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法院对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特别是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较为薄弱,导致公开的方式和渠道不能有效突破传统局限。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要求的不断提高,加之网络媒体对某些案件的过度炒作,导致本已工作负荷巨大的基层法官,对司法公开产生排斥心理,一定程度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实际开展。三是基层维稳的压力较大,部分案件公开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使得基层法院在对涉及案件开庭时间、处理结果等方面的审务公开时较为谨慎和保守。四是对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等全开放式的公开方式尚未完全适应,对此种网络公开方式也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及应对处置方案。

  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针对现阶段基层法院如何从立案到庭审、再到执行全过程实现司法公开,最终促进公正司法和法院公信力提升略抒己见。

  一、以加强重视为保障,实现司法公开的长效化

  基层法院具有贴近群众的优势作用,只有其从意识上、物质上、制度上给予司法公开充分保障,才能使绝大部分群众真正感受到公正高效司法的温暖。首先要不断加强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在思想上实现从法院权力本位向民众权利保障本位的转变,围绕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等文件的要求,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司法公开的运作、落实及保障进行专项管理,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机制。其次要切实完善司法公开物质保障。以基层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计算机、信息公开平台、案件查询系统、诉讼指导和指引等硬件设施投入,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及网络技术强化司法公开效果,通过制定激励措施促进法官司法公开意识的提升。再次要深化落实司法公开考核检查。有压力才有动力,才能出成效。可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基层法院考核评先体系,通过定期组织检查和评比的方式,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视程度。将司法公开管理和考核相结合,在实际操作中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有力落实公开举措。

  二、以拓展渠道为手段,突出司法公开的深度化

  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涉及到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其范围越广越深,公正司法越能得到保障,群众利益也越能得到维护。具体而言,司法公开主要是从以下三方面体现:第一,从源头上落实举措,加大立案公开力度。充分利用诉讼服务中心平台作用,在公开立案条件、立案接待人员基本情况、办理流程、文书样式、诉讼费交纳标准、诉讼费减缓免办理流程等事项的基础上,拓展案件信息查询、网上立案、网上开辟便民服务等工作,积极主动开展诉前风险提示、法律答疑,强化法官在诉前的指导和沟通职能,从源头上保障相关信息便捷、有效的向当事人公开。第二,在审判中创新方式,拓展庭审公开外延。加大庭审“三同步”及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力度,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及内容流程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坚决落实自由旁听制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旁听评议庭审,自觉接受各界群众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第三,在裁判后挖掘深度,确保执行公正廉洁。将执行过程中的鉴定、拍卖、评估事项和过程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并可通过引入网络电子竞价等方式实现执行举措透明化;对涉及执行款项的转接、标的物存放及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重大执行事项时,主动置身于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下,确保公正廉洁执行。

  三、以明确内容为重心,保障司法公开的规范化

  如何把握司法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在保障群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利益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对此,一是应确保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的充分公开。裁判依据和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法院行使定纷止争职能的关键所在。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要通过创新文书附页、加强判后答疑、推进文书上网等形式,实现审判规则的公开运行,让当事人在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程序透明的裁判活动中服判息诉。二是应加强司法审务信息的制度化建设。司法文件、统计资料、审判态势等司法信息应定期公开,要定期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参观法院建设,主动接受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更新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人员状况等审务信息,以增强社会对法院工作的沟通了解。三是应注重司法公开的适度限制。司法公开的价值在于对公正、效率及人民群众正当权利维护的追求,但当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利益时,片面的强调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和当事人权利保护。因此,允许司法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存在也确有必要,法官应通过自由心证对个案的判断来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及案件公开的程度。如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不予公开,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公开。




【作者简介】
孙飚,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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