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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竞业限制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竞业限制 2013-04-01 10:31:44.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语: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竞业限制。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开始了,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辅导:民事法律行为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辅导:证券法证券上市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考点:委托代理的终止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讲义: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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