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发布日期:2013-04-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就是依法从事公务。笔者认为,对于“公务”的概念尽管立法与司法没有作出专门解释(包括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但是,依据我国贪污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是可以把握立法意图的。
这种公务活动不同于国有单位内部的劳务活动,它具有以特殊性:
一是公务活动的管理性。公务活动是对单位内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和执行的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办理等具有管理性的活动。从公务而言,其范围是宽泛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管理的事务性质看,它包括对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思想、文化、体育、民族等事务的管理;从管理的地域来看,有全国性的,有地区性的,还有部门内部的;从管理的对象而论,包括对人、对财、对物、对事的管理。从以上来看,公务不仅有别于劳务,而且国家公务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务也是有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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