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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的争议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侵权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摘要】中国疾控中心伤害防控室的监测数据显示,最近几年每年全国发生20多万起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几乎每天都将有上千个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立案、审理,然而,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面,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关键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交通事故;年赔偿总额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中国疾控中心伤害防控室的监测数据显示,最近几年每年全国发生20多万起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几乎每天都将有上千个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立案、审理,然而,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面,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然而,由于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全国各地不同的法院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出现较大分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争议问题:一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还是被扶养人本身的身份标准来确定;二是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应当如何理解和计算。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还是被扶养人本身的身份标准来确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身份同为城镇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需按照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实践中的裁判结果较为一致。但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不是同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扶养人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法院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而小部分地区的法院则按照被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而对城镇和农民居民标准的确定,将直接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利益影响至大,有必要尽快明确统一计算标准。

  无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被扶养人生活费都应当按照扶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在实践中,被扶养人系城镇居民,扶养人系农村居民的情形相对而言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却一直在城镇务工,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一直生活在农村。在此情形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的,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直接受害人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按照直接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数额会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实现就高原则的立法目的。

  其次,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可避免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不统一时,出现年赔偿总额 <//www.66law.cn/topic2010/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即究竟应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赔偿总额,还是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年赔偿总额的问题。从而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更具可操作性。

  二、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应当如何理解和计算。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为了更直观的对比两种计算方式的差异,在这里列举了广东省广州市地区的法院及佛山市地区的法院针对同一个案例,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分别是如何计算的:

  案例:王某,2012年11月2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计算系数为0.1),王某父亲63岁,王某母亲62岁,且符合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王某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另,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女,8岁。王某为城镇居民,广东省201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251.82元。本案中,被扶养人有三人:王某父亲17年、王某母亲18年、王某女儿10年,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0251.82元,在这里争议就出现了:

  广州市地区法院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王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20251.82/1×0.1=2025.18元,王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20251.82/1×0.1=2025.18元,王某女儿的年赔偿限额:20251.82/2×0.1= 1012.59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2025.18+2025.18+ 1012.59=5062.95元,因未超过年20251.82元的年赔偿限额,无需考虑超年赔偿限额的问题,因此得出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2025.18×17+2025.18×18+1012.59×10=81007.26元。

  然而,佛山市地区法院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王某父亲的年赔偿额为:20251.82/1=20251.82元,王某母亲的年赔偿额为:20251.82/1=20251.82元,王某女儿的年赔偿限额:20251.82/2= 10125.91元,所有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数额为:20251.82+20251.82+ 10125.91=50629.55元,已经远超过年20251.82元的年赔偿限额,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前10年、第11年至第17年、第18年:第一阶段前10年,被扶养人人数为3人,三被扶养人每人的年赔偿额为:王某父亲20251.82元、王某母亲20251.82元、王某女儿10125.91元,三人合计年赔偿总额为50629.55元已超过20251.82元,该阶段只能直接按照年赔偿限额20251.82元计算,20251.82元×15年×0.1=30377.73元(为简化对比,数被扶养人内部的具体分配情况在这里就不再计算了);第二阶段第11年至第17年,被扶养人人数为2人,两被扶养人每人的年赔偿额为:王某父亲20251.82元、王某母亲20251.82元,两人合计年赔偿总额为40503.64元也已超过20251.82元,该阶段也只能按照年赔偿限额20251.82元计算,20251.82元×7年×0.1=14176.27元;第三阶段第18年,被扶养人人数为1人,被扶养人的年赔偿额为:王某父亲20251.82元,等于年赔偿限额,该阶段也是按照年赔偿限额20251.82元计算,20251.82元×1年×0.1=2025.18元;综上得出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第一阶段赔偿额+第二阶段赔偿额+第三阶段赔偿额 = 30377.73+ 14176.27+2025.18 = 46579.18元。

  通过上述案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对比,相信大家都会很直观地看到两种计算方式最终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的差异:第一种方法(广州市地区)81007.26元,而第二种方法(佛山市地区)46579.18元,两者相差几乎达一倍之多,而且直接受害人即抚养人的抚养义务越大,差异就会越大。那么,究竟上述两种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哪一种更合理更符合法律规定呢?显然,第一种计算方法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更符合《解释》的相关规定:

  首先,大部分上路的机动车都会依法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因此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都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而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也就是尽可能的弥补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第一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明显更高,更能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损失,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其次,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字面意义结合上下文之间的联系进行整体把握和理解,“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的“年赔偿总额”显然是应将“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考虑进去的。

  最后,第一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也符合《解释》的立法目的和就高原则,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人性化及科学化。




【作者简介】
潘福全,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籍贯:广东省,2004年毕业于天津商学院(现名为“天津商业大学”),职业:律师,工作单位: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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