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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征收

发布日期:2013-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征收构成:

1、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

A《物权法》未规定征收和征用的主体;

B《宪法》第10-2条规定为“国家”。

2、征收对象:

(1)仅限于不动产:

A 集体所有土地;

B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不属于征收范围:动产/其他无形财产。

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原则:

A 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 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 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 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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