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公斤毒品,仅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110网律师
毒品犯罪之赛某走私毒品案
一、 案件情况介绍
肖健华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作为法律援助刑事专家律师团的成员,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人通知,经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并经该案被告人赛某的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该案被告人被指控于2012年6月6日晚上7时许,乘坐航班(迪拜-广州)抵达白云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海关关员对该案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当场在该案被告人的外套上衣、裤子和鞋子的夹层内查获藏匿的米黄色粉末13包。经检验,该案被告人所穿外套上衣、裤子和鞋子的夹层内藏匿的米黄色粉末净重973.7克,检出毒品咖啡因(caffeine)。
二、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本案被告人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毒品罪提起公诉
三、 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犯该罪的,最高可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辩护难度
1、 该案被告人系在机场当场抓获,本案的证据极为充分,能相互印证。
2、 根据该案被告人的供述,其是清楚知道所携带的是毒品。
3、 本案涉嫌的罪名非常重,最高可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涉及毒品的犯罪,向来是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这就意味着辩护难度大增。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五、 辩护思路
肖健华律师在研究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经依法会见被告人,依法提出意见:
1、鉴于性质的不同,应当把咖啡因与其他毒品区分开来,在毒品数量上应当明确区分。
2、本案被告人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偏小。因此,应考虑其从属,被胁迫的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应当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坦白、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六、 辩护效果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赛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附加驱逐出境。达到了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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